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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喇嘛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四條各款喇嘛聲請登記時,須由
各寺廟領袖喇嘛造具某地某寺某得木奇以次各喇嘛聲請登記名冊,依次開
列所屬喇嘛職別、姓名、年齡、籍貫以及過去經歷等項連同原領度牒,呈
由本廟所該管官署轉送呈蒙藏委員會核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