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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保全業。
二、當舖業。
三、槍砲彈藥刀械業。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前項第三款槍砲彈藥刀械業,指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或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許可之廠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