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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
非公務機關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