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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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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機關(構)辦理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依下列各款情形處理:
一、少年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行為者,依本法規定辦理。
二、少年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八目、第十五目後段行為者,得由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少年具學籍者,教育機關(構)應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教育法規辦理預防及輔導工作。
三、少年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至第十四目、第十五目前段行為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社政法規辦理;少年具學籍者,教育機關(構)應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教育法規辦理預防及輔導工作。
各機關(構)應以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得依少年需求連結相關資源,共同擬訂計畫,分工合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