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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未滿十二歲之人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預防及輔導準用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前條規定。但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二項有關少年輔導委員會事項,不在準用之列。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