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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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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採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DNA 樣本採取方式如下:
一、唾液採樣卡套組:採樣前先請被採樣人以清水漱口,滌除其口中之殘屑物,取套組中採取棒,先置於被採樣人舌下含溼後,再刮擦口腔二側黏膜細胞,取出採取棒,將其上唾液轉壓印至唾液採樣卡,待乾燥後置入套組中之保存袋保存。
二、唾液棉棒:採樣前先請被採樣人以清水漱口,滌除其口中之殘屑物。再以棉棒擦拭被採樣人口腔二側黏膜細胞,須採樣三枝棉棒,待棉棒陰乾後置入紙袋保存。
三、血液:由醫事人員對被採樣人進行抽血,應低溫冷藏存放。
四、毛髮:採取被採樣人有毛囊細胞或組織之頭髮五根至七根,先以紙張包裝後,再置入紙袋中保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