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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有本條例第五條所定情形之少年被告,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
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對少年被告進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時,得指揮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
司法警察機關接獲法院處理少年事件裁定書後,如少年被告有第一項情形,應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以通知書通知少年被告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