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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不予安置:
一、拒絕接受安置。
二、經依本法第十二條指定傳染病篩檢有傳染之虞。
有前項第二款情形者,安置處所應配合衛生主管機關提供適當協助。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