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0:47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對於違反生活公約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應予制止,並得為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訓誡。
二、禁打電話。
三、停止會見。
四、提高關懷會談次數。
五、其他必要輔導措施。
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得以口頭或書面為前項各款處置,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不服第一項規定所為處置者,得提起申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