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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被害人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事者,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應於其居留期限屆滿前,協助申請延長居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