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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2/10/01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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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被害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許可居留:
一、申請書,委託他人或民間團體代申請者,並應附委託書。
二、護照或旅行文件;被扣留者,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三、返國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期間逾六個月之說明書。
四、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五、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前項第四款所定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之檢查項目,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辦理。
被害人之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發給專案許可停留證。但有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居留時,應參酌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辦理案件之相關書件;必要時,並得請求我國駐外館處予以協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