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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被害人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停留者,發給專案許可停留證,其效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前項專案許可停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原申請專案許可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其期間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