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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實施暫時留置,應注意被暫時留置人之身體及名譽。
被暫時留置人有身體外傷、疾病或其他不宜暫時留置情形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應即通知醫護人員或相關機關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