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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執行勤務死亡其遺族生活之安全金。
二、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執行勤務受傷、失能醫療、住院及復健之安全金。
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執行勤務之其他生活、急難救助安全金。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