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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得以下列方法與社區居民聯繫及諮詢:
一、運用社群網路、電子、平面媒體或表單等刊登治安簡訊,載明犯罪預防措施、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需求事項,並提供有關維護社區治安之聯繫、諮詢服務、反映及回復管道。
二、遞送警勤區員警聯繫卡片,載明與警察聯繫方法。
三、警勤區員警為指導家戶及社區治安,得提供治安評估服務,協力維護社區治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