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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著制服或出示警察服務證表明身分,並告知訪查目的。
警勤區員警未依前項規定執行訪查時,受訪查者得拒絕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