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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尊重當事人權益,並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
二、不得逾越訪查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訪查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三、嚴守行政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並保持政治中立。
四、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