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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警勤區員警執行訪查得建立資料檔案,記錄受訪查者之姓名、住居所、職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與其他為達成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之必要事項。
前項資料檔案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警勤區員警於訪查所建立之資料檔案,應依相關規定保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