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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公有市場或其攤舖位承租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依廢棄
物清理法、商業登記法、食品衛生管理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處罰。
依前項規定處罰仍未在七日內改善完成者,由主管機關予以三日至七日之
停業處分。一年內受停業處分達三次者,終止租約,收回攤舖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