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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警察應隨時考核第三人之忠誠度及信賴度,並適時檢討其工作成效。
前項工作成效未達預期者,得視案情狀況,加強其蒐集資料技巧及方法之訓練。
第三人之忠誠度、信賴度或工作成效經評估認為已不適任者,應停止執行,並依第七條報請終止合作關係。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