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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 17 條
為便利搭乘船舶之旅客入國觀光,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者得於船舶抵達我國港口七日前,備妥申請書與旅客及船員名冊,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經移民署核准後,派員至該船舶停泊之前站港口登輪查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