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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 16-1 條
停靠於我國港口之船舶上工作船員有入國需求者,得由移民署派員登輪查驗。但因天候、海象惡劣或有其他因素致登輪困難者,應以其他方式執行查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