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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辦理移民專業人員訓練之機關(構)、團體、學校聘請之師資,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有三年以上移民業務工作經驗者。
二、在學術機關或機構從事移民業務相關研究教學者。
三、現(曾)任移民業務機關薦任以上職務,或與移民業務相關機關薦任以上職務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