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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 4 條
各權責機關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禁止入出國之案件,無
繼續禁止之必要時,應即通知移民署。
相關大法官解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