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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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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第 3、5、6、8~10、12、15、18、21、22、23、24~26、29、31~33、36、38、38-1、38-4、38-7~38-9、47~49、52、55~57、64、65、68、70、74、75~80、83、85~87、88、95 條條文;增訂第 7-1、21-1、23-1、72-1、74-1 條條文;刪除第 40~46、84 條條文及第七章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對於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應善盡查證及保密之義務,並於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完整且對等提供對方。
前項所稱書面,應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之官方語言作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