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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0.01.27 修正第 9~11、23、25 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 58 條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相關大法官解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