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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本辦法 110.07.09 修正之第 8、15、22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 16 條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無前項證件者,應攜帶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相關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