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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本辦法 110.07.09 修正之第 8、15、22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 12 條
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
一、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二、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