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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應由運輸業者派員護送至住宿處所。需會晤親友或授受物品者,應先填具會客申請單,並經移民署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