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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3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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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隨身攜帶之行李,應報由海關查驗;其他行李應存放運輸工具內或存關。隨身攜帶新臺幣、外幣、人民幣或有價證券逾規定數額者,應報明海關登記,於離境時驗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