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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其護照或旅行證件經移民署核對確認無誤後,由移民署將乘客之護照或旅行證件交由運輸業者收存保管,於乘客離境時發還。
前項乘客過夜住宿期間,由運輸業者發給識別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