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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入境後改發給居留簽證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十五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逾期不申請者,限期於十日
內補辦,逾期不補辦者,限期離境。
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出生,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於十五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
申請外僑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由內政部製備,由居留地警察局核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