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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限令外國人出境之期限以七日以內為原則,逾期不出境者,得強制其出境
。限期離境者亦同。
外國人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逾期停留者,得逕行強制其出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