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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死亡,由其關係人或其本國駐華機構於十五日內,向居
留地警察局辦理外僑居留證註銷登記,或由居留地警察局查明後逕為登記
。
居留地警察局於辦理前項登記後,應即將登記事項通知其遺產稅主管稽徵
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