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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用航空器過境乘客過夜住宿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查驗單位核准乘客過夜住宿時,應將其護照或旅行證件收存保管,於乘客
離境時發還。
前項乘客過夜住宿期間,由民用航空運輸業發給識別證,並將乘客名單通
知該管警察機關。
前項識別證之格式,由查驗單位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