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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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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民防總隊顧問及所屬任務隊幹部之遴聘程序如下:
一、總隊、大隊顧問由民防總隊、大隊遴選、核任,並發給聘書。
二、大隊長由民防總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三、副大隊長、大隊指導員、大隊秘書、大隊幹事、大隊書記、中隊(隊、直屬中隊)長由各任務大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四、執行副大隊長由各任務大隊依各中隊長推舉派任,並發給派令。
五、副中隊(隊、直屬中隊)長、中隊(隊、直屬中隊)指導員、中隊(隊、直屬中隊)幹事、中隊(隊、直屬中隊)書記、分隊長、副分隊長、分隊幹事、分隊書記、小隊長、副小隊長由各任務中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各級幹部任期與直轄市、縣(市)首長任期同,相同職務僅得連任一次。但服務熱忱、著有功績及具有眾望者,得由權責單位核定續任之。
第一項民防人員解編或死亡時,應依第一項各款規定補核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