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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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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徵用之物資,應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土地、土地改良物之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徵用補償之規定辦理。
二、搶修、運輸工具,以政府核定之交通運輸費率全額給付;無交通運輸費率標準者,由主管機關參照徵用當地時價標準給付之。
前項第二款徵用之物資於徵用期間遭受損壞者,主管機關應予修復;其無法修復或毀壞、滅失時,即予解徵,並於解徵時,給予補償金。
前項之補償金,應按解徵或毀壞、滅失時之價值估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