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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1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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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經勸告或糾正而無效者,應視其情節依行政執行法規
定從嚴處分或分別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處罰,其為軍公教人員者,並函請其
服務單位依法懲處。
一、拒絕依第六條規定設置警報台 (器) 者。
二、不依第十一條規定裝設及修護防空警報收播系統者。
三、違反第三章、第四章關於燈火管制及音響管制之規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