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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燈塔及其他導航燈,在緊急警報時,各該看守單位與人員,應負責予以熄
滅,其無人看管或無法連絡之離島燈塔,由設置單位,加裝對空遮光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