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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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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相互支援原則如左:
一、凡未遭受災害之地區,對受災地區有支援之義務,即或該地區亦遭受
災害,如尚有餘力足資支援時,仍應受命支援搶救災害工作。
二、各種任務隊團實施支援時,其數量依上級命令調派,或由支援地區盡
力調派之。
三、災害搶救支援時,以消防、急救,核生化偵檢清除為優先,其他搶救
工程次之。
四、支援申請與處理,除應爭取時效外,必須考慮受災地區之重要性與災
害情形適宜決定之。
五、各種任務隊團赴災區進行搶救災害時,應受災害地區指揮官之指揮。
六、支援任務完畢後,應即將經過情形檢討呈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