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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4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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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民防防情警報傳遞聯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辦法所使用之各種通信設施,應切實保持二十四小時暢通,各級民防管
制中心並應按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有關規定,申請使用
其他機構之電話,以完成防空第一優先之要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