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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警察人員功標年資標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功標、年資標,由各警察機關於翌年一月底造具名冊通案辦理查報請領,
其核發機關權責區分如左:
一、警監為內政部。
二、警正依其所屬,分別為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或授權直轄市政府警察
局、各縣 (市) 警察局、各專業警察機關。
三、警佐依其所屬,分別為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或
授權各縣 (市) 警察局、各專業警察機關。
前項功標、年資標,由內政部統一製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