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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補償金由原支付退職(休)、撫慰(卹)或資遣給與之機關(構)學校在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已裁併者由其上級機關(構)或合併後之機關(構)學校發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