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0:58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常年訓練區分為一般訓練及專案訓練,其目標如下:
一、一般訓練:
(一)個人訓練:以員警個人為對象,銜接學校養成教育,吸收新知新技、陶冶品德修養、鍛鍊強壯體魄及充實各項勤(業)務執勤職能。
(二)組合訓練:以組合警力為對象,充實組合警力之執勤要領及技能。
(三)業務訓練:以各級業務人員為對象,充實專業知識及勤(業)務能力。
(四)幹部訓練:以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應屆畢業生及分駐(派出)所以上各級主官(管)為對象,充實工作經驗、技能,傳授幹部領導之能力。
(五)其他訓練:前四目以外之一般性訓練。
二、專案訓練:
(一)特定任務訓練:針對任(勤)務之特性及工作條件,設計課程施教,以充實特定任務執勤能力。
(二)特殊任務警力訓練:針對特殊任務警力,設計課程施教,以充實其打擊重大暴力、組織犯罪及遂行其他特殊任務之能力。
(三)其他訓練:前二目以外之專案性訓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