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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加害人指紋資料應依下列方式,由司法警察機關擇一製作:
一、書面資料:於指紋卡上填寫加害人基本資料,以黑色油墨捺印加害人全部指紋之三面印、平面印及掌紋於指紋卡上。
二、電子檔案:於指紋電腦系統終端機上作業,輸入加害人基本資料後,以指紋掃描器採取加害人全部手指指紋之三面印、平面印及掌紋等數位影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