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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留置室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看守員警應注意被留置人之言語、行狀;其可供案件調查之參考者,應即
詳實記錄於被留置人紀錄表,並陳報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