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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留置室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被留置人之入、出留置室,應有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出具之入、出留置
室通知單或法院簡易庭、普通庭法官簽發之留置票、提票、釋放通知書,
始得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