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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次或申誡二次:
一、對上級交辦有關本條例工作,執行不力者。
二、查處本條例刑事案件,藉故遲延,情節尚輕者。
三、查處本條例刑事案件,不遵法令規定執行者。
四、執行有關本條例防制業務教育宣導工作不力者。
五、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不力者。
六、對轄區疏於查察、取締,被上級或其他單位查獲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
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案件者。
七、接獲民眾檢舉有關本條例案件,執行不力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