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1:28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 5  條條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所定之情形者,檢察機關應於收到判決書、前科紀錄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後一個月內,提供予加害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