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9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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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 5 條條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檢察機關應於收到下列文件、資料後一個月內,提供予加害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受緩刑或免刑宣告判決書。
二、緩起訴處分書。
三、有期徒刑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證明或准易服社會勞動指揮書。
四、前科紀錄。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